2007年9月3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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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不能当证人吗?
潘家永

  夏先生问:
  几天前,我9岁的女儿和几个同龄小朋友一起玩耍时,突然被晓伟抱住摔在地上,造成右手腕骨折,花去医疗费用近3000元。事后,我要求晓伟的父亲赔偿医疗费,但他却拒绝赔偿。我想向法院起诉,但现场只有几个9周岁的小孩看到。听朋友说,未成年的小孩不能当证人。请问,知道案情的小孩就不能作证人吗?
  
  本报释疑:《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能否作为证人,要视情况而定。按照上述规定,应当从其能否“正确表达意志”方面加以认定,而不能以年龄大小划界限。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第2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据此,未成年人包括年幼孩子只要具备基本的表达能力,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与待证事实相适应,就具有证人资格。